国家全面禁止宣传、销售“镀金”食品
文:石志彦
来源:石之言(id: wcdsrc)
最近金箔冰淇淋、金箔巧克力等“网络名人”食品人气很高,宣传噱头大,受到很多人的追捧。这些金光闪闪、奢华无比的食物,其实都是用金箔银箔粉装饰的。所谓金银箔粉,即金(银)箔、金(银)粉,实际上是金属金银经过一定的物理手段加工延展成极薄的薄片或粉末,多用于建筑装饰或工艺品制作。
但食用含金银箔粉的食物后,金银箔粉不能被人体吸收。如果吃了大量不易消化的物质,会有一定的健康风险。特别是一些假的金银箔粉,并不是纯金、纯银加工而成,可能含有其他重金属或污染物,如果食用会带来更多的健康风险。
因此,7月12日,官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查处含金银箔粉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早在今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知》明确,根据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金银箔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通知强调严格广告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以在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活动,依法严厉查处宣传在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粉的保健功能和治疗作用的虚假违法广告。
附件:关于发布《查处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规定》的公告
全国有名的早餐加盟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关于查处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经营金(银)箔粉(以下简称金(银)箔粉)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净化市场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含金银箔粉的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并添加金银箔粉销售的食品。
第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加强原辅材料采购控制,不得采购和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
第五条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加强进货查验,不得购销含有金银箔粉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管理,不得制作、销售含有金箔银箔粉的餐食。
第六条食品进口商应当依法进口食品,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进口含有金银箔粉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金银箔粉的食品。
第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信息进行检查,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宣传和销售含有金银、锡箔粉的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宣传销售含有金银箔粉食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八条接入互联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宣传、销售含有金银箔粉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宣传食用金银箔粉。
第九条相关广告主体不得在食品广告中宣传金银箔粉可以食用、金银箔粉具有保健功能和治疗作用,不得以金银箔粉为噱头宣扬奢靡享乐和拜金主义。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含有金银箔粉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以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炒作食用农产品。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海关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宣传食用金银箔粉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发现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海关发现进口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货物,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发现已经进口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立即停止销售,并实施召回。进口商拒绝召回的,海关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组织专家及时解读含金银箔粉食品的安全风险,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引导科学合理消费。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生产、销售含有金银箔粉的食品、宣传食用金银箔粉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