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探店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许多“网络名人”博主探索商店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走红,吸引了许多消费者在他们体验过的商店“打卡”,也带动了新的消费趋势。然而,有些“店铺”背后隐藏着消费“陷阱”,有些消费者实际消费后才发现货不对板。近日,中消协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3)》显示,部分走访门店开展的营销活动存在欺诈风险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隐患。

当“探店”成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营销方式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得到充分关注。一些消费者在观看探店视频时,有时会发现视频下方有一个一键跳转到该店套餐优惠等界面,但此类视频并未明确标注“广告”字样;部分探店视频存在虚假内容、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等风险;还有一些“网络名人”成了商家的“隐形”代言人,通过所谓的“好评”误导消费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各类“逛店”中存在的问题和乱象表明,如果某些“逛店”不再仅仅是一种利益分享行为,而是一种商业营销手段,那么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就需要引起重视。

网络空不是法外之地。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通过知识介绍、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方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并附有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标明‘广告’”。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例是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规范付费店铺视频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网络食品消费安全。

创新也要守住法律法规的底线。由于网络之间的虚拟和物理距离,消费者在通过网络了解相关业务时,有时会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逛店等评价和推荐中的代入感恰好满足了消费者对信息的真实需求,便于消费者更加真实、全面地了解相关产品和服务,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欢迎。即使从最初的利益分享到今天的互联网营销,其帮助消费者做出更好消费选择的初衷也不应该被盲目逐利所侵蚀。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营销创新,一定要守住法律法规的“红线”和“底线”,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营销者、商家和消费者的共赢。

互联网营销新业态的治理,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放任自流。互联网广告已经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断提高相关执法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治的保稳定、保长远、惠长远作用。另一方面,无论平台、商家还是互联网营销从业者,都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充分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其存在的根本。只有以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真正实现自身的长期健康发展。大头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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